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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惠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7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9年11月29日经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1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份至2016年12月份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介绍被害人张某某购买山东威海名为“蓝海国际”的一处房产,后为偿还自己债务及其所开办的“优全健康服务中心”店面的资金周转运营、发放员工工资钱款等,经事先预谋,取得被害人信任,虚构帮助张某某交纳房屋购房钱款的事实,先后四次在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与宋寨南街交叉口北50米路东郑州银行门口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购房钱款16万元。2017年6月份,张某某向“蓝海国际”退房时发现受骗,遂要求被告人马某某还钱,但被告人马某某采取更换手机号码、关闭其经营的店面、在外面租房居住等方式进行逃匿,所骗取的钱财已挥霍一空。目前,被害人损失未得到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宋某某、于某某、周某某的证人证言;4. 辨认笔录;5.卫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证明、卫辉市看守所出具的出所登记表;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调取和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的银行流水信息;收条,收据,退款凭证;《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证明》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燕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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