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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榆区检刑检刑诉〔2020〕Z1020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捕前住榆阳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榆林市**培训中心**。2020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经本院批准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快手软件认识被害人某某甲,被告人马某某谎称自己未婚、在榆阳区青云电厂上班、经营一家“飞翔”网吧等事实,骗取某某甲的信任。后以自己所开洗煤厂需要周转资金等理由以借款的名义多次从某某甲处骗取人民币164246元,马某某将诈骗所得用于给快手主播刷礼物及生活开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明材料等清单;

证人某某乙等人的证言;

被害人某某甲的陈述;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卢洁萍

检察官助理:张宇

2020年1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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