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90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131996********,回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3月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4日1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寄售行内,以抵押手机及摩托车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将钱款挥霍后逃离。

2020年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寄售行内,以抵押手机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谷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28000元,将钱款挥霍后逃离。

2020年2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昆明市盘龙区**号**寄售行内,以代还信用卡并当场还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6000元,将钱款挥霍后逃离。

2020年2月20日13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玉溪市易门县**街***号**投资有限公司内,冒充云******吉利帝豪轿车车主,以抵押该车辆借款为由,骗取被害人林某某向其微信转账人民币8000元,将钱款挥霍后驾驶该车辆逃离。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大理市巍山县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银行交易记录等;2、被害人朱某某、谷某某等人的陈述及辨认笔录;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现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发会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