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以给杨某某办理领养孩子、迁户口、带领其父亲去北京治疗癌症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女,34岁)人民币7,5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助甲某某购买折扣车、折扣保险、带领其父亲去北京治疗癌症为由,骗取被害人甲某某(女,34岁)人民币3,888元。
综上,被告人共骗取人民币11,388元,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杨某某、甲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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