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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4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06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五常市**镇**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1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审查起诉。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以给杨某某办理领养孩子、迁户口、带领其父亲去北京治疗癌症为由,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女,34岁)人民币7,500元;

2.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助甲某某购买折扣车、折扣保险、带领其父亲去北京治疗癌症为由,骗取被害人甲某某(女,34岁)人民币3,888元。

综上,被告人共骗取人民币11,388元,赃款被其挥霍。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1.​ 证人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1.​ 被害人杨某某、甲某某的陈述;

1.​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1.​ 视听资料微信转账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树成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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