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刑诉〔2020〕49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8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住南海区**镇**社区**村**里**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委托辩护人文斌,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诈骗案,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2日至2020年5月13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谢某某谎称要自己需要在银行做账,要求被害人谢某某向其账户转账资金,交“手续费”给银行才能归还被害人约20万元的欠款。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使用其女儿区某某的手机号码1867518****冒充一个在中国建设银行的员工“梁某某”的身份,编写一些假的银行帐单,向被害人发送虚构的信息,虚构自己的银行帐户内有300万元存款的事实,并谎称有能力归还被害人的全部资金。作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上述相同作案手段不断通过银行转帐和微信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某的资金合共人民币1312853.75元。作案后,被告人马某某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债务和生活花销用光。
2020年5月13日,公安机关接到被害人谢某某报案后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梁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伟彬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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