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1〕3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92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助李某某要回投资款为由向其骗取钱财。6月1日,李某某在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北神树附近的工商银行向马某某转帐人民币3万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现李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转帐记录、投资确认函复印件、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录音;5.其他证据材料:接报案及到案材料、户籍材料、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民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人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建臣
2021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现羁押于通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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