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62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楼**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10日由本院重新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马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马某某,听取了被告人马某某、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赵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通过微信聊天,谎称有KN95口罩现货销售,骗得被害人赵某某支付的货款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江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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