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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平检诉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8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道街**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哈尔滨市道里区**道街**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11月21日至2019年11月26因涉嫌诈骗被临时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2019年11月27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平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于2020年4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8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8年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虚构在外承包工程,并以工程款没下来需给工人发工资的事实,分别骗取徐某某人民币149,006.95万元、温某某人民币59,198.00元,共计人民币208.204.95元,被告人马某某将上述赃款用于买黑彩、KTV消费等方式进行个人消费。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在深圳市龙岗区被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谅解书,徐某某、韩某某、温某某的转账记录等;

2. 证人姜某某、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温某某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检察刘飞

检察官助理:杜卿睿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平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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