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巴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巴河县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1081977********,回族,大学文化,个体,住**市**区**路**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20日被哈巴河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同年12月21日被乌鲁木齐铁路公安局乌鲁木齐公安处抓获并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23日由哈巴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哈巴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哈巴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哈巴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第二次退回哈巴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哈巴河县公安局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年初,被害人冯某某通过马某乙得知被告人马某某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片区负责人,产生加盟的意愿,遂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告知冯某某加盟需缴纳30万元加盟费,冯某某遂于2016年6月23日、6月27日、6月28日将20万、6万、4万转给马某某妻子邹某某尾号为7219的农行卡。
2、2016年3、4月份,被害人毛某某通过刘某某得知被告人马某某是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新疆片区负责人,产生加盟的意愿,遂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告知毛某某加盟需缴纳20万元加盟费,后毛某某分两次将20万转给马某某,后毛某某得知被骗,扣押马某某行车记录仪,马某某退还毛某某10万元。
3、2016年4月份,被害人张某某得知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业务扩展到新疆,产生加盟的意愿,遂与沈某某找到被告人马某某的公司,讲明来意后李某某将张某某带到马某某办公室,马某某告知张某某需交纳加盟费30万元,张某某经考虑后于2016年8月24日、9月23日、10月24日分别将9万元、7万元、14万元转账给马某某妻子邹某某尾号为7219的农行卡。张某某得知被骗后,向马某某要钱款,马某某安排沈某某分两次退还张某某6.5万。案发后,马某某亲属将剩余的23.5万元退还给张某某,并取得张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常口信息、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归案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业务凭证、账户明细、滴滴出行合同保全证书、谅解书、情况说明、明细查询;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沈某某、刘某某、马某乙、邹某某、栗某某、张某甲、汪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张某某、毛某某、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款8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哈巴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胜龙
2019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哈巴河县看守所。
2、证据目录1份、证人名单1份、侦查卷4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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