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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7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内蒙古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锡林郭勒盟人大工委委员、锡林浩特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现住锡林浩特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2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5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四子王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4日、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26日至2018年1月1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利用其担任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名义将公司资金507.4379万元人民币借给他人及与被告人马某某相关联的公司使用,谋取个人利益,且超过三个月未还,截止目前仍有475.6038万元人民币未归还。

2019年8月21日,被告人马某某被四子王旗公安局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口(户籍)信息、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商档案、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账户(1068012010********)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沈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4. 鉴定意见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马某某涉嫌诈骗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关于马某某涉嫌诈骗案专项资金司法鉴定意见书补充说明;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4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作为锡林郭勒盟**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利用其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部分退赃,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凡

检察官助理:杨晓霞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四子王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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