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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诉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回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号,现住西昌市******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西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西昌市礼州片区找当地农户以虚假购买农机的方式骗取国家补贴款。马某某找好当地农户后,并提供拖拉机、购机发票、拖拉机名牌等,在礼州片区农机站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手续。待补贴款发放到农户的账户上时,马某某每台农机分给农户每人500元,其余留给自己。在这期间,马某某共找了周某某等15人办理了农机购置补贴,其中以“昊田604”型号拖拉机办理了9台次,每台补贴款为16610元,以“JT704”型号拖拉机办理了6台次,每台补贴款为23170元,共计2885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国家补贴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萍

2019年10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0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起诉书12份,主要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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