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81969********,汉族,初中肄业,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林甸县**镇**村**屯,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3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7日、7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驾驶黑E****8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拉载从天津港发往佳木斯**工厂的收割机经行大广高速。在黑龙江龙凤站出高速时,马某某使用与拉载农机不符的农机牌照、农机行驶证、跨区作业证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二次共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人民币5,242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骗免的5,242元高速公路通行费补交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
2020年12月2日,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在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跨区作业证、农机牌照、农机行驶证照片;
2. 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大庆市公安局东安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流(天津)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大广高速公路大庆管理处查验信息记录表、照片,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案件侦破经过,户籍证明,全国党员管理信息系统查询单、关于新旧联合收割机、插秧机办理跨区作业证流程及时限说明等;
3. 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
4. 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用为目的,骗免高速公路通行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全部补交骗免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门艳荣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住黑龙江省林甸县**小区**期**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