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马某某,女性,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2198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现住天津市津南区**镇**苑**号楼**号,2019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23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窦某某向崔某某借款8.5万元,谎称用于开办公司,马某某收到钱款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消费。2019年1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被抓获归案。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崔某某陈述;
3、证人窦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竺某某证言;
4、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银行转账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借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赔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洪英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天津市津南区**镇**村**区**号,联系电话1375200****。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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