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公诉刑诉〔2019〕14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61983********,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路**楼**门**号,住天津市大港区**里**号楼**门**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6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7日补查重报;于2019年7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4月5日、2019年6月18日、2019年9月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8年8月份,被告人马某某在本市红桥区**花园**号楼**门**号租住期间,多次以周转资金为名向被害人孙某某借款人民币180余万元,用来偿还其外债及挥霍。在被害人孙某某催还欠款时,被告人马某某谎称用自己的住房(本市红桥区**苑**号楼**门**号)作为抵押,隐瞒该住房已经被转卖的事实,并用伪造的房产证骗取孙某某的信任,继续从孙某某处借款。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归还了部分欠款,但仍有40余万元未归还。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8月将手机关闭,变更居住地点并失去联系。被害人孙某某于2018年9月8日到公安机关报案。
被告人马某某还以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梁某某钱款:向被害人叶某某借款人民币200余万元,期间归还部分欠款,但仍有17万余元未归还;向被害人梁某某借款20余万元,期间归还部分欠款,但仍有14万余元未归还。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不动产登记簿查询证明、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查询明细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人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叶某某、梁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鉴
2019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红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8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补充材料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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