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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刑诉〔2016〕50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011976********,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宿州市埇桥区**办事处******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3月1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5月5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6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初,被告人马某某冒充省派贪污腐败巡查组成员,在宿州市桥区西关**超市西侧,以能够办理廉租房、找回工龄、退还养老保险金等为名,多次骗取张某某、曹某某、雷某某、谭某某人民币共计1646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6年3月1日傍晚,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够帮助张某某领取退伍基金为名,骗取其人民币865元。

2.2016年3月1日傍晚,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够帮助曹某某退还已缴的养老保险金、办理廉租房为名,骗取其人民币2200元。

3.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够帮助雷某某的孙子安排工作、找回工龄等为名,骗取其人民币600元。

4.2016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马某某以能够帮助谭某某家人找工作、办理廉租房、退还已缴的养老保险金等为名,骗取其人民币共计12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发及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曹某某、雷某某、谭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人民币1646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宿州市桥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徐桂萍

检  察  员:宋  姝

2016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2.诉讼、证据卷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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