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3708301994********,大专文化,群众。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汶上县**镇**庄**村**号(居住地与户籍地一致),无业。2017年8月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8月18日因任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20年1月10日被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3月19日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被告人马某某欠郑某某一万余元工钱后一直未归还。2017年6月7日在济宁市任城区***商务酒店内马某某将一**小区房产证抵押给郑某某,并向郑某某再借两万元钱。2017年6月9日马某某再次向郑某某借款五千元。后马某某以朋友结婚用车借车为名将郑某某的一辆奇瑞瑞虎(鲁******,2017年5月份购买,裸车价值69000元)汽车开走,至今未归还。2017年6月22日在济宁市任城区万达*****房间,马某某称将抵押的房子卖给郑某某,除去三万欠款,又让郑某某签了一张七万五千元的借条用来作为房子的首付。后经侦查,发现马某某转让给郑某某**小区的房子房产证为假房产证,该房屋与马某某没有任何关系,马某某骗走郑某某的奇瑞瑞虎轿车至今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利用假房产证骗取被害人郑某某的奇瑞瑞虎轿车至今未归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继清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济宁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1册,随案光盘1张;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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