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577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群众,高中文化程度, 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 1411271992********,籍贯:山西省岚县,户籍地:山西省**县**镇**村,现暂住上海市徐汇区**村。2020年4月2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外人温某某委托被告人马晋伟马某某办理其位于太原市**街**号院**号楼**层中户的房产商转公事宜,并将钥匙、房产证原件等相关资料交给马某某,但无任何出售意向。2019年1月1日,马某某向被害人梁某某谎称该处房屋出售且可通过转卖获取经济利益。1月3日马某某带领梁某某实地查看房屋状况并出示房产证原件等资料,梁某某信以为真。1月7日,梁某某在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北路建设银行门口通过建设银行手机银行向马某某中信银行卡(尾号)转账91700元,并约定之前马某某48300元的欠款一并作为首付购房款。马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偿还个人贷款和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款人民币91700元,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旭彦
2020年7月31日
附件:
1.侦查卷贰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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