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535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住平舆县**小区, 非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15年12月9日因盗窃罪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8年7月24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4月份期间,马某某在平舆县怡馨园广场以办理残疾证、低保、户口本的名义骗取冯某甲18300元;以办理低保、宅基地办证的名义骗取刘某某34400元;以办理低保、宅基地过户的名义骗取冯某乙15000余元;以办理低保、帮助承包政府工程的名义骗取段某某105000元;以办理低保、办理国有土地证的名义骗取宁某某54500元;所骗金额共计2272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借条;平舆县人民法院(2015)平刑初字第429号;平舆县城市低保中心证明;不动产登记结果证明;平舆县城镇救灾救济股证明;**居委会证明;
2.被害人宁某某、刘某某、冯某乙、段金茹、冯某甲的陈述;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勘验笔录、照片;
5.视频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编造虚假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季芬
徐 磊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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