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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298号

被告人马某甲,绰号某某某、马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平南县,住广西平南县**镇**村**屯**号。2009年11月因抢劫罪被判有期徒刑5年,2014年1月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平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7日经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平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甲发现新冠肺炎疫情高发期间很多人要买口罩,就想到通过以虚假销售口罩的方式去骗取别人的钱财。2020年2月7日下午,被告人马某甲使用自己微信号“MAL78788”,昵称是“建材装饰”,在一个名称是“平南欢乐群《男士免进》”的微信群发布了内容大约为“请问谁要口罩,我这里有20多盒口罩低价出售,每盒售价108元”的信息和口罩图片,之后“平南欢乐群《男士免进》”的微信群里陆续有人签加被告人马豪昌的微信为好友联系****。从2020年2月7日至2020年2月8日期间,被告人马某甲以对方需要先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口罩钱后再将口罩送货上门的方式骗取对方成功诈骗了张烨婷微信转账人民币3****,黄某甲微信转账人民币****,黄某乙微信转账人民币1188元、吕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林冬兰微信转账人民币****,周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卢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朱某某微信转账人民币****。被告人马某甲将骗得共人民币5536元转入一个叫“伊对”相亲平台上花完。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甲家属帮马某甲将骗取的钱财退回给被害人,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手机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照片、谅解书复印件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黄某甲、黄某乙、林某乙、周某某、卢某某、朱某某、吕某某等陈述;4.被告人马某甲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检查等笔录;6.微信号MAL78788账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喜昌

检察官助理:张晨窍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平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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