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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031982********,回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住**办事处**超市。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4日被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本案,于2020年2月2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未缴纳)。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人张某甲确定恋爱关系,后马某某谎称自己考上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的公务员,以给单位领导送礼为由,骗取张某甲人民币30000.00元。

2.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在内蒙古自治区保安沼监狱上班,以帮被害人张某乙(张某甲的父亲)多要房屋拆迁款、申请厂房、打官司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取张某乙共计人民币1162500.00万元。

3.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狱警,以与被害人董某某合伙承包扎兰屯监狱食堂为由,先后五次骗取董某某共计人民币7300.00元。

4.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孙某甲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由,骗取孙某甲人民币7000.00元。

5. 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刘某某办理铁路售票点为由,骗取刘某某人民币3200.00元。

6. 2019年10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于某某的女儿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于某某人民币20000.00元,于某某因个人原因未支付。

7.2019年11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张某某办理无息贷款为由,骗取张某某人民币30000.00元。

8.2019年12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吴某某办理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由,骗取吴某某人民币10000.00元。

9.2020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孙某乙的儿子办理工作为由,骗取孙某乙人民币10000.00元。

10. 2020年2月,被告人马某某谎称其是扎兰屯市委政法委副书记,以帮被害人任某某办理事业编制工作为由,骗取任某某人民币5000.00元。(已返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警服、手铐等;

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流水等; 

3.证人佟某某、洪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乙、任某某、吴某某等人的陈述; 

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辨认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随心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扎兰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5.电子数据光盘1张。

6.换押证4份。

7.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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