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堆龙德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堆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1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住拉萨市柳梧新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依法拘留,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9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5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6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补查重报。
被告人马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从拉萨市柳梧大桥警务站民警张某某处借用莫文蔚演唱会安保执勤证前往拉萨市柳梧新区雪域天街知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伪造四十张莫文蔚演唱会安保执勤证,后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以1万元的价格将其中的三十张伪造的安保执勤证出售于被害人李某甲,被告人马某某、被害人李某甲等人持证过安检时被安检人员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伪造演唱会安保执勤证为手段,冒充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将伪造的安保执勤证出售于他人,数额较大。因此,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诈骗所得赃款1万元已追回,根据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故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请依法判处。
此致
堆龙德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热木增
检察官助理:曲吉桑姆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址:拉萨市柳梧新区****栋**单元**室;
2.本案起诉书共8份;
3.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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