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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011983********,回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市,住址:昌吉市***家属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日被呼图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并于当日被呼图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本案由呼图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日、2019年10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2019年2月,犯罪嫌疑人马某某先后在昌吉**驾校、昌吉**驾校、昌吉**驾校任教练。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马某某谎称自己可以代办驾照,交钱包过,骗取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等21人的财物共计164210元,后将所骗取的财物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自己可以代办驾照,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6421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海波

2020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呼图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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