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2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常州某餐吧工作人员,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新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家园**幢**单元**室。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虚构其母亲脑溢血需要手术费等事实,先后骗取被害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共计人民币47000元(以下均为人民币),后用于赌博。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4月20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虚构其母亲脑溢血需要手术费等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000元;
2.2020年4月21日15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刘某某2000元 ;
3.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许某某10000元;
4.2020年4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袁某某3000元;
5.2020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孙某某2000元;
6.2020年4月26日21时许和4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采用上述同样手段,骗取被害人叶某某共计2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已归还被害人部分钱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周某某、施某某、邹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辨认、扣押、提取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强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于住处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84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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