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51978********,汉族,群众,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路**号**区**栋**单元**室,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诈骗罪,经元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3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4日被元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本案由元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2日,被告人马某某谎称与他人合伙在山西开办液压厂需要筹资为名,骗取被害人耿某某人民币20万元,马某某得款后将耿某某的20万元用于个人还款和其他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元氏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拘留证》、《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东华路刑警中队《抓获经过》;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证明信》;《借款单》;马某某、张某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行账户交易流水》。
2.证人田某某、刘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海辉
2020年8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元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