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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一部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某某,女,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住辛集市**乡******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犯有诈骗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以处对象的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共计38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退还了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赵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供述;4、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宇宁

检察官助理:裴暘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辛集市**乡**村**路**号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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