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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19〕188号

被告人马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51990********,汉族,专科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路**号**号**栋**单元**号,现住石家庄市长安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经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3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5日经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4月08日,被告人马某以自己的父亲需要筹措做心脏支架手术费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4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和网上贷款。

2019年05月15日,被告人马某以自己姥姥去世需要购买墓地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币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网上贷款。

2019年06月5和6日,被告人马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区租住地以开工作室需要需要购买装备、处理游戏账号被盗为由诈骗宋某某人民币243000元。马某将其中220000元用于偿还借款,23000元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欠款和网上贷款。

2019年06月09日,被告人马某以同事父亲出车祸需要钱款为由,骗取宋某某人民110000元,用于偿还个人借款。

2017年5月到2019年7月,被告人马某在石家庄市新华区**区租住地每月给付受害人宋某某人民币4000元生活费和人民币1200元房租,共计人民币约15万元。2019年4月4日和2019年6月27日,被告人马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分别还给受害人宋某某4.5万元和5万元共计9.5万元。

自2017年5月至2019年7月案发时止,被告人马某以各种理由共诈骗被害人宋某某人民币约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宋某某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19年11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处所。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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