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2196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捕前住**。2006年1月23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9年11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至2019年11月22日临时羁押于重庆市**区看守所),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5月,被害人李某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对被害人李某某谎称能够将其男友姬某某从邯郸市峰峰矿区公安局调回石家庄公安局工作。被害人李某某信以为真自2011年5月份开始相继多次以现金方式交给马某某共计103000元,被告人马某某将收到的钱用于个人挥霍、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马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证人姬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收条,被告人马某某前科判决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恺
2020年2月28日
附:1、被告人马某某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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