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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609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身份证号码370403199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街**号**区**楼**室,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家属院。因本案,于2020年6月30日被云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开始,张某甲(另案处理)受雇佣于迟某某(另案处理)在北京成立的公司,并担任总监一职。同年9月份开始,该公司建立“**”(全称**)虚拟网络外汇交易平台,雇佣业务员用经过包装的虚拟微信号添加好友,并以女性口吻与被害人聊天培养感情,骗取信任,进而诱骗被害人在该平台投资,后公司通过修改后台数据,造成被害人投资亏损的假象,以骗取被害人钱款。

2018年10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受雇佣加入张某甲等人犯罪集团,先后在李某甲、车某某担任组长(经理)的组内任业务员,马某某根据公司指示和要求添加微信好友,发展客户,组长根据具体情况与其上一级决定适时修改后台数据,操控被害人投资盈亏,虚构被害人投资亏损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的财物。马某某除每月底薪人民币4000余元外,还可获得被害人被骗款项14%-16%的提成,组长从马某某业绩中获取11%-15%提成。其间,马某某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6.9万余元,领取底薪2.4万余元,领取提成8.2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10.6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李某甲(另案处理)用事先包装的微信号与被害人郑某某、李某乙、毛某某交友,后诱骗被害人至“**”外汇平台进行投资,通过修改平台后台数据的方式,骗得郑某某5.46万余元、李某乙5.22万余元。

2.2019年2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伙同车某某(另案处理)诱骗毛某某、郑某某继续投资,并用事先包装的微信号与被害人与谭某某、张某乙、赖某某交友,后诱骗上述被害人至“**”外汇平台进行投资,通过修改平台后台数据的方式,骗得毛某某20.93万元、郑某某6.47万元、谭某某7.7万元、张某乙5.6万元,赖某某5.6万元。

2020年6月30日,马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抓获归案。同年9月10日至9月16日,马某某向云和县人民检察院缴纳暂扣款10.6万元,赃款退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交易明细清单、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信息查询结果、公司注册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情况说明、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手机截图照片、认罪认罚承诺书、认罪认罚具结书、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陈某某证言;

3.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张某甲、王某甲、蓝某某、张某丙、王某乙、李某甲、张某丁、李某甲、车某某、张曼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6.电子数据、视听资料:手机报告、电脑报告、陈某某U盘提取数据、移动硬盘提取数据、被害人询问笔录同步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平台上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实施电信网络诈骗,骗得财物共计人民币56.9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丽梅

2020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镇**家属院(联系电话1895371****)。

2.随案移送本案电子卷宗二册、被告人讯问笔录一份等(详见送达回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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