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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446号 

被告人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9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乡**村**,在深无固定住址,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0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初,被告人马某某与被害刘某某在广东省东莞市相识,2016年年底,马某某离开东莞市回至河南原籍,两人通过微信保持联系,并于2017年初确定恋爱关系。马某某在与被害人刘某某谈恋爱期间,同时与证人马某超谈恋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先后于2017年8月、2018年11月生育两个女儿。

为骗取被害人刘某某的钱财,马某某隐瞒自己的婚姻、生育状况,在2017-2019年期间,以美容、看病等各种理由要求刘某某向其转账,刘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分别向马某某转账人民币272229元、73800元。2018年4月,马某某对刘某某谎称为讨好其母亲来促成其两人的婚姻,需购买名表送给其母亲的男友,在京东网上订购一块浪琴手表,让刘某代为支付了人民币20099万元。马某某收到该手表后,将该表当生日礼物送给其丈夫马某超。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期间,马某某利用其丈夫马某超的闲鱼账号作为卖家发布物品信息,用其自己的闲鱼账户作为买家购买物品,并将链接发给刘某某代为支付,实际上并无实物交易,在刘某某代付后,马某某便将钱款套现。经审计,无实物交易的金额为人民币43540元。上述金额共计人民币409668元。

民警于2019年10月15日在深圳市罗湖区北站路华商公寓4G室将被告人马某某抓获。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的家属与被害人刘某签订了和解协议,并退赔了人民币5万元,被害人刘某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手表;2、书证:退赔款的交易记录及现金存入记录、补充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解协议、谅解书、户口本复印件、闲鱼网账户信息截图及交易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鉴定意见通知书、微信资金情况、出生医学证明等;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超、孟某霞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结论:价格认定结论书、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专项审计报告;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交易流水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退赔了部分赃款,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苹果手机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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