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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清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永靖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31989********,回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现住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永靖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清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清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清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马某某在“快手”平台开始直播,期间杜某某、刘某某、杨某某、王某某、袁某某、秦某某几人在“快手”平台上观看马某某的直播,马某某直播结束后就先后私信杜某某几人并与她们相互添加了微信好友,马某某经常与她们几人以感情为基础聊天,告诉她们自己在广州开了一家化妆品公司,并分别向她们表示自己要和她们谈对象,以此种方式取得了几人的信任。2019年9月28日,马某某发微信告诉杨某某自己感冒了没钱买药,杨某某就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分两次转给马某某400元,后来马某某以自己在兰州办理50万元贷款,身上没有钱为由,共骗取杨某某11750元,包括现金400元,微信转账11350。后来以同样的方式骗取杜某某3496元,王某某2400元。2019年9月,马某某以自己的化妆品公司资金周转困难,在兰州办理50万元贷款还没下来为由,先骗取秦某某7218元,秦某某以微信红包及转账的方式转给马某某,后秦某某又通过支付宝给马某某转账4000元,马某某两次去平凉崆峒区时,秦某某共给马某某现金9500元,付住宿房费232元,购买了一部1598元的OPPO手机,一个200元的皮箱,马某某共骗取秦某某22748元,后秦某某以支付宝透支为由,向马某某要钱,马某某就转给秦某某2700元,之后再未还秦某某的钱。2019年9月,马某某以各种理由共计骗取刘某某11040元,包括微信红包及转账8040元,现金3000元。期间马某某还以同样的方式骗取袁某某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杜某某、秦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4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51034元,诈骗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态度较好,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无前科,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至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锋

2020年1月15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清水县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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