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92********,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8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19日批准逮捕,当天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按照管辖规定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受新冠肺炎影响,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2020年5月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化名“张某某”,于2019年6月,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某某某(泰国人,中文名“陈某某”,以下称“陈某某”),并在网上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其后,被告人马某某向陈某某谎称自己家境富裕,但与家人不和,目前正在独自投资创业,进一步骗取陈某某信任。2019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马某某编造“投资做生意”、“公司资金短缺”等事由,以借钱为由,在本市武昌区司门口等地诓骗陈某某向其转账人民币共计8.4万余元。上述钱款后被被告人马某某挥霍殆尽。被告人马某某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经过和抓获经过;2.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书证;3.证人刘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某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迎春

检察官助理:叶涵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武昌区拘留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1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