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三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41971********,东乡族,文盲,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咀**号。2014年10月20日因犯诈骗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被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5年5月27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在兰州市城关区**路**立交桥下**厂路口东侧,以买卖旧币赚取差价为幌子,骗得被害人夏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2、2015年4月12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在兰州市城关区**庄**号**小区门口,以买卖旧币赚取差价为由,骗得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3、2015年4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商贸城楼下**银行东侧**牛肉面馆门口,以买卖旧币赚取差价为由,骗得被害人黄某某现金人民币253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4、2015年4月26日9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某甲、马某乙(已判决)在兰州市七里河区**欢乐园南墙外的**园内,以买卖旧币赚取差价为由,骗得被害人何某某现金人民币2000元,价值人民币3424元的黄金项链1条,价值人民币1192元的黄金戒指1枚。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5、2015年5月19日8时许,被告人马某某伙同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决)在兰州新区**镇政府门口东侧,以买卖旧币赚取差价为由,骗得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50000元。作案后,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赃物照片;2.书证:银行交易回单、购物发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米某某、张某某、赵某某、马某乙、马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夏某某、刘某某、何某某、黄某某、李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国艳
检察员:焦红玲
2020年4月1日
附: 1、案卷4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
2、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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