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麦检一部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5231983********,汉族,大学毕业,甘谷县**局干部,户籍所在地甘肃省甘谷县,住甘肃省甘谷县**镇**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3日,经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被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本案由甘肃省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刘某某购买天水市麦积区房子的名义为由,骗取刘某某的55895元;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立案之前,2019年5月22日马某某归还诈骗刘某某的诈骗金额20000元,2020年6月10日马某某归还诈骗刘某某的诈骗金10000元。现还有25895元没有赔偿。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谅解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1、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2、被告人马某某系自首,经电话传唤到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若在审判阶段赔偿,并且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适用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群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于天水市麦积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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