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白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马某某,曾用名马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221971********,汉族,辽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辽阳市灯塔市**镇**村**号。1955年因犯诈骗罪被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因故意伤害加刑6个月;2003年因犯诈骗罪加刑11年,2004年因诈骗罪加刑4年。因涉嫌诈骗,2019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4日因涉嫌诈骗罪被白塔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24日经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白塔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白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2年被害人孟某某通过其朋友李某某在凌源监狱见到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出狱后,在2018年1月2日联系到孟某某,随后孟某某在沈阳招待马某某等人,被告人马某某自称是高官子弟,孟某某信以为真,便让马某某为其联系工程。2019年3月5日下午,孟某某来到辽阳市白塔区某某酒店内见到被告人马某某,并将10万元现金交给马某某作为好处费。随后在2019年4月4日,孟某某在沈阳市皇姑区小某某酒店内又将一笔10万元现金交给被告人马某某作为好处费。事后马某某电话关机失去联系。
2016年被害人刘某甲通过其在某某监狱服刑的外甥刘某某接触到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自称在吉林临江搞**,是高官子弟。2018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联系到刘某甲,并称能为其外甥刘某丙办理调动工作,刘某甲信以为真。2018年6月30日中午,刘某甲和刘某丙来到辽阳市白塔区某某酒店内,见到被告人马某某,被告人马某某答应为刘某丙办理工作后向刘某甲索要50万元,随后刘某甲于当日将50万元转入马某某提供的银行卡号,再后马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刘某甲。直到2019年3月份,马某某失去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丙、孟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福宏
詹玉晗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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