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0171986********,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镇,住**镇棚户区**号楼**单元**室,系**林业局**处**干事,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3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0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阿里河刑警中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2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马某某先后以自己有能力为他人购买低价低保楼、办理混岗工、办理残疾证、办理林业局职称、包工程等理由骗取被害人曹某某、孟某某、孙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钱款共计313000元。其中2017年6月骗取被害人曹某某购楼款86000元、混岗工钱30000.;骗取被害人孟某某购楼款43000元,工程款20000元;2017年3月、7月骗取被害人孙某某营业执照换证款2000元、职称款1000元、买楼款50000元;2019年5月骗取被害人李某甲办残疾证款7000元;2017年7月骗取李某乙购楼款43000元、2019年5月骗取购买车库款31000 元。被告人马某某将骗取的钱全部挥霍,2019年11月1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会敏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鄂伦春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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