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二检刑检刑诉〔2019〕298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万塔乡派出所管内,现住址长春市宽城区**小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3月6日被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3月20日被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莲花山生态旅游度假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1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6月9日、2019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看病、打胎等理由,利用微信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43600元,赃款全部用来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玉玉
代理检察员:韩亮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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