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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阿荣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4199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小区**号综合楼**单元**,因涉嫌诈骗罪,经阿荣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7日被阿荣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荣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发布招聘广告,自称是华启高速公路物业有限公司人事部工作人员,在其租住的阿荣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对被害人冮某某、徐某甲进行“面试”后,以给二人办理入职和工作为由,陆续向二人索要其编造的学习押金、服装费、免培训费和补交的五险一金等费用,共计人民币4.58万元,另编造理由向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乙借款人民币1500元,用于偿还其女友杜某某欠下的网贷及日常支出。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马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2020年4月1日,马某某的母亲吴某某赔偿冮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代)损失人民币共计4.74万元,冮某某徐某甲(徐某乙代)出具谅解书对马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乔某某、杜某某、徐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冮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微信聊天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马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荣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大欢

2020年4月13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阿荣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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