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富检诉刑诉〔2019〕22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90041969********,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富锦市**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9月21因涉嫌诈骗被富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富锦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富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5月,被害人隋某某(女,43岁)为治疗其女儿鼻炎,经人介绍,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看病。马某某冒充道士,以隋某某女儿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隋某某人民币6,000元。1个月后,因隋某某女儿鼻炎复发,隋某某再次找到马某某,马某某再次以还“阴债”为由骗取隋某某人民币3,000元。
2.2018年7月,被害人隋某某(女,43岁)为治疗自身疾病,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看病。马某某冒充道士,以隋某某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隋某某人民币6,000元。
3.2018年冬,被害人隋某某(女,43岁)为治疗其丈夫颈椎病、高血压,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看病。马某某冒充道士,以隋某某丈夫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隋某某人民币3,700元。
4.2018年12月27日,被害人于某某(女,37岁)因身体不适,经隋某某介绍,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看病。马某某冒充道士,以于某某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于某某人民币7,000元。
5.2019年1月,被害人赵某某(女,50岁)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帮忙整改运势。马某某冒充道士,以赵某某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赵某某人民币8,330元。
6.2019年4月,被害人刘某某(男,45岁)因生意不景气,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帮忙整改运势。马某某冒充道士,通过做法事骗取刘某某人民币12,600元。
7.2019年4月20日,被害人赵某某(女,40岁)为使其女儿中考顺利,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帮忙整改运势。马某某冒充道士,通过做法事骗取赵某某人民币3,670元。
8.2019年5月,被害人隋某某(女,43岁)为使其女儿高考顺利,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帮忙整改运势。马某某冒充道士,通过做法事骗取隋某某人民币6,900元。
9.2019年6月,被害人张某某(女,37岁)因身体不适,到被告人马某某位于富锦市**小区的住处,找马某某看病。马某某冒充道士,以张某某需要还“阴债”为由,通过做法事骗取张某某人民币700元。
综上,被告人马某某实施诈骗犯罪9起,骗取隋某某、于某某等5人共计人民币57,900元。案发后,马某某家属已将全部赃款返还被害人。
经侦查,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20日在富锦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网查询微信记录、富锦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谅解书等;
2.证人郭某某、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于某某、隋某某、赵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富锦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申常志
2019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