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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墨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3199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以下简称“墨江县”),户籍所在地墨江县**镇**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4日被墨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14日由墨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墨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11月13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8年12月,蔡某甲在购买小狗时认识被告人马某某。2019年1月至2月间,马某某在与蔡某甲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未婚,并在得知蔡某甲家要建新房时,虚构其父亲、叔叔是做工程的事实,可帮蔡某甲家建房,并多次以订材料为由骗取蔡某甲24400元;马某某以多存钱低保金返还越多为由,让梅某甲多存钱,梅某甲将10000元交给马某某后,马某某私自将该10000元非法占有。

2、2019年1月至2月间,被告人马某某得知梅某甲家需要办理残疾证、低保,马某某谎称自己是政府工作人员,能帮梅某甲家办理残疾证、低保等。梅某甲遂将其父亲梅某乙、母亲蔡某乙的养老保险卡及自己的一张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交给马某某办理。2019年1月6日,马某某分别从梅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取走600元、从梅某甲母亲蔡某乙的农行卡上取走1400元、从梅某甲的父亲梅某乙的农行卡上取走700元;1月9日,从梅某甲的农村信用社卡上取走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数额较大,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敏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普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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