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 ,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9241997********,回族,小学文化程度,原兰州新区**镇**餐厅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广河县,住甘肃省广河县**镇**村**号。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兰州新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被告人马某某在玩QQ游戏时添加蒋某某为QQ好友,并谎称自己是女性,后利用其女友杨某某的微信以杨某某的名义与蒋某某假装谈恋爱,遂以去昆明看蒋某某没有路费等理由骗取蒋某某共计14800元后全部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积极主动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杨某某微信交易记录、被告人马某某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被害人蒋某某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微信和QQ假装与他人谈恋爱为由,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赔被害人的赃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2016年8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7年4月18日刑满释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雷伟民
书记员:李 啸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永登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