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3日,大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原系大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被害人林某甲通过被告人马某某、同案犯齐某某(已起诉),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街道**区**号**单元**层**号房产作抵押,先后七次向**公司借款共人民币330,000元(以下币种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公司以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欺骗被害人林某甲的情况下,仍然催促被害人林某甲在上述空白借款材料上签字。放款时,**公司扣除了首月利息、手续费等费用,被害人林某甲实得借款共294,940元。被害人林某甲还款逾期后,2017年2月13日**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过户。经审计,林某甲共偿还借款21,3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林某甲得知房产被过户后,为减少损失,向**公司支付420,000元,赎回该房产,致被害人损失146,36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某某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扣押材料,委托书、公证书、公证笔录等公证档案,审计意见书,银行流水、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等房产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乙、于某某、范某某、杨某某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甲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同案犯杨某某、祝某某、齐某某、衣某某、王某某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190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检刑诉〔2020〕271号
被告人马晓磊,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87081024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星海A区132号1-29-3。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2020年8月23日,大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晓磊涉嫌诈骗罪,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晓磊原系大连捌零后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捌零后公司)的业务员。2016年6月17日至2017年1月24日期间,被害人林盛君通过被告人马晓磊、同案犯齐雪(已起诉),以其所有的位于大连市金州新区友谊街道古城丁区34号3单元2层1号房产作抵押,先后七次向捌零后公司借款共人民币330,000元(以下币种同)。在签订合同时,被告人马晓磊在明知捌零后公司以空白借款合同、借条、收条、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欺骗被害人林盛君的情况下,仍然催促被害人林盛君在上述空白借款材料上签字。放款时,捌零后公司扣除了首月利息、手续费等费用,被害人林盛君实得借款共294,940元。被害人林盛君还款逾期后,2017年2月13日捌零后公司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该房产过户。经审计,林盛君共偿还借款21,3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害人林盛君得知房产被过户后,为减少损失,向捌零后公司支付420,000元,赎回该房产,致被害人损失146,360元。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马晓磊被侦查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借款合同、借条、收条等扣押材料,委托书、公证书、公证笔录等公证档案,审计意见书,银行流水、户口本,房屋买卖合同、税收完税证明及发票等房产档案,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身份证明,前科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凭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林盛国、于丽梅、范广实、杨效忠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盛君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晓磊、同案犯杨楠、祝志凤、齐雪、衣岩莉、王玉波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无;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晓磊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晓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晓磊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又系自首,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斌
检察官:李振双
2020年9月2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马晓磊现被监视居住于家中,联系电话1319018755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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