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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5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41975********,汉族,群众,无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号楼****号,现住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号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7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何某某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何某某人民币4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丽泽花园小区,以帮助被害人李某甲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4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张某某孩子办理就读雍阳中学或英华中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7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5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王某甲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甲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李某乙孩子办理就读天津市武清区英华中学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7月8日,在天津市武清区杨村街天骄里小区一门脸,以帮助被害人关某某家属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关某某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8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王某乙办理技能证为由,骗取被害人王某乙人民币75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19年9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孟某某人民币46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3月份左右,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徐某甲办理落户天津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甲人民币65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份,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付某某办理落户天津需要办理居住证和技能证等为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5800元。

被告人马某某于2020年4月至5月间,在天津市武清区黄庄街其住处等地,以帮助被害人徐某乙孩子办理就读天津市武清区英华中学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乙人民币89000元。

被告人马某某后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孟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马某某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多次诈骗,属酌定从重处罚情节;被告人马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其行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李立召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书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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