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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81991******,回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号。因涉嫌诈骗,于2020年7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8月11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12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0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已判处刑罚)虚构杨某某离婚,隐瞒其婚姻状况,借与何某某订婚之机,骗取何某某104000元,后退还60000元。

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马某某伙同杨某某,以同样的方法骗取太康县**乡**村村民孔某某彩礼20万元,杨某某在孔某某家中生活不到半个月后离开,并将20万元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李某甲、魏某某、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何某某、孔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某某

        李某某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量刑建议书1份、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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