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2211955********,回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宁夏平罗县**镇**村**队**号,现住址宁夏平罗县**镇**小区**号。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平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由平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份,平罗县人民政府对平罗县城关镇星火村二队房屋拆迁,被告人马某某为骗取政府拆迁安置补偿款,委托马某甲(已判决)伪造了土地使用者为马某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后马某某使用以其儿子马某乙名义办理的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办理房屋拆迁手续,套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涉案金额173400元。经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宁夏分所鉴定,署名为马某乙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上的三枚印章印文和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盖印形成。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已将骗取的173400元补偿款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集体土地使用证套取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骗取国家财物,涉案金额1734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罗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 察 官:张 聪
检察官助理:杨佳俊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9506****)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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