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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兰检二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5月19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021987********,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中专文化,个体经营,住临沂市兰山区兰山街道****515号。2017年6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9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3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马某某虚构与临沂****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经周某某介绍,与夏某某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夏某某预付工程保证金999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高某某、周某某、钱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某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马某某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玉江

2020年3月31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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