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章丘区**街道**村**街**号,住章丘区**号**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2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9日至9月30日,被告人马某某利用担任山东**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虚构从泰安市**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济南**商贸有限公司购进医疗设备,向山东**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缴纳招标费用等事由,先后四次从**公司法人韩某某处骗取现金10.114万元,所骗款项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生活支出。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马某某接民警电话后主动到章丘区公安分局双山第一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赔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马某某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情节、退赔获得谅解的酌定从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1866895****)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卷宗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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