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Z346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4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4月15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底,被告人马某某在惠东县黄埠镇龟山洋开设**汽车驾考服务部,主要经营驾驶员培训业务,包括安排人员考试、练车等,期间马某某以承诺可以免考包拿驾驶证为由,先后向被害人昌某某、游某某、张某某、胡某某收取了64500元的“办证费”,2018年8月中旬,马某某以通过联系路边小广告制作的虚假驾驶证充当真实驾驶证的方式与上述4人完成交易。此外,马某某还收取了谢某某、欧阳某某、杜某某的“驾考费”合计20300元,同年8月23日左右,马某某在未按承诺履行驾考服务的情形下关闭服务部逃离惠东。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方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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