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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19〕471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现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路**队**房,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1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3月份,被告人马某某通过网络游戏结识被害人白某某,两人相互添加微信****。马某某一直冒用其前女友“刘某甲”的身份与白某某交往,并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18年5月16日至2019年1月24日期间,马某某冒用“刘某甲”身份,以开办补习班、考试费用、家人生病、生活开支等各种理由诈骗白某某人民币323008.98元。

2.2018年10月30日和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马某某冒用“刘某甲”身份与被害人白某某的母亲韦某某取得联系,谎称是白某某的女朋友,以家人生病急需用钱为由诈骗韦某某人民币2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账单支****;

2.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刘某甲、何某某、刘某乙的笔录;

3.被害人陈述:询问被害人白某某、韦某某的笔录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马某某的笔录;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方式,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19年11月29日

附:

1. 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横县看守所;

2. 案卷(侦查卷)贰册(含光盘壹拾肆张)随文移送。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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