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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横检刑诉〔2019〕414号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号(原籍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村委**街)。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9月11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左右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马某某以介绍女朋友、发展情侣关系为诱饵,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及虚构身份的方法,先后多次诈骗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陆某某的财物累计人民币1024893.54元(本案涉案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份左右,马某某以为梁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虚构黎某某的身份,并以自己使用的账号为“y*******i”的微信冒充黎某某,先后虚构加油、修车、做生意、出国旅游、黎某某父亲病重、办理遗产继承等理由诈骗梁某某财物441857.54元。

2.2017年11月份左右,马某某使用自己账户为“t********1”的微信与陆某某联系,后借与陆某某发展暧昧关系为由,先后虚构其在广东省佛山市投资酒店需要钱、身体不舒服需要住院治疗、酒店经营不善、酒店附近鱼塘的鱼死需要赔偿、农庄租地资金不够等理由诈骗陆某某财物285509元。

3.2017年年底左右,马某某以为邓某某介绍女朋友为由,以自己使用的账号为“n********1”的微信冒充覃某某,并使用自己的微信号与冒充覃某某的微信号相互合作,先后虚构覃某某生病住院、覃某某姐姐的小孩生病、覃某某办理房产手续、覃某某被放高利贷的追债、覃某某父亲去世需要出国办理遗产手续等理由诈骗邓某某财物29752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2.证人严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梁某某、邓某某、陆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振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马某某现羁押在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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