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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马某某诈骗案)_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单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注册虚假女性账号后发布信息,诱使他人帮其代偿花呗,并谎称偿还后可套现出来清偿,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9500余元。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返还了1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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