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4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街道**村**号,现住址: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马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陌陌交友软件上注册虚假女性账号后发布信息,诱使他人帮其代偿花呗,并谎称偿还后可套现出来清偿,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潘某某9500余元。案发前,被告人马某某返还了1000元。
另查明,2020年7月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等书证;
2.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封存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厉莉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马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被告人马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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